第六条

已废止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规划与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