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以及一般灾害发生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