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