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四条已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