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