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农作物种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二)查阅、复印、摘录合同、票据、帐簿、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疫和检验报告、标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的待销种子中,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