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种子检验和仓储设施;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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