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应当经批准设置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档案馆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的; (三)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四)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管理档案的;(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