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