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经批准的采矿范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的埋设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