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