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