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散居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民族自治区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