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和居住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中学。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小学。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中学,经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中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