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和国务院、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是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名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