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居住地或者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