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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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有效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居住地或者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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