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