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