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开展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