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毛南族的人员。经济建设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