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毛南族的人员。

经济建设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