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