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吉林省档案条例
/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已修改
因灾害造成档案损毁的,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回到全文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