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九条有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