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的,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经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