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