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场开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市场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依法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