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