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和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和执法监督体系。做好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边境检验、检疫工作和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