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