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