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已废止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