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农垦、森工、厂矿系统的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