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对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收回,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