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收费公路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军车、武警车、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红十字会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