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确需占用和挖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缴纳有关费用。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