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公路和专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平交道口,确需增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原审批的平交道口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限期达到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