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