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