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资源的义务,有对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