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资源的义务,有对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的权利。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