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资源是指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本规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原材料中使用二次资源、再生资源达到规定比例的产品。二次资源、再生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