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全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