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120”网络医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组织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或者从事“120”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考核“120”网络医院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未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的;

(五)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