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120”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