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辖区内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的财政投入,使当地的镇级医院或者卫生院具备承担“120”急救任务的条件,并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完善急救医疗机构布点,满足当地急救医疗的需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