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