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120”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专用呼叫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