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120”网络医院进行现场救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