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120”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专业化“120”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并做好“120”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

(七)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120”急救医疗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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