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通过设置“120”呼叫电话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呼救。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