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公布:

(一)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档案馆公布;

(二)单位保管的档案,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公布,重要的档案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三)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