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条已修改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公布:(一)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档案馆公布;(二)单位保管的档案,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公布,重要的档案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三)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