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利用者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